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五)“承销机构”是指以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为发行人销售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第一章 总则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第六章 并网与调度
(五) 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第十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